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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備受關注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近日進入二審,中介倒賣信息將被罰款萬元。
經過兩個多月的修改,提交二審的《修訂草案》,刪除了大量的處罰規定,修訂草案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處罰由原來的5條規定修改為1條。另外數額也下降很多,如此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信息的要處罰2000到5000元,而修改后的修訂草案統一規定: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報告租賃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同時,《修訂草案》對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信息給他人的違法行為,提高了處罰額度。修訂草案將罰款額度上限提高了一倍,規定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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