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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亮、廖某興、龍某、胡某富、鄧某圓、李某軍、李某為共同實施犯罪,通過成立中介公司的形式糾集在一起,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發展過程中采取“腳跟腳”等軟暴力方式,在凱里市地區多次實施了尋釁滋事、騙取貸款等犯罪活動,該犯罪集團為聚斂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殘害百姓,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應依法嚴懲。
2020年11月9日,凱里市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肖某亮為首的7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騙取貸款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分別判處五年八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及退賠違法所得等。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對判決不服,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余六名被告人均當庭認罪認罰,并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李某上訴后,經教育轉化,李某主動撤回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李某撤回上訴。
二、凱里市法院受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對肖某等十四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等罪名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凱里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韋某爽、楊某余、陳某、彭某、付某杰、石某各、常某遠、徐某農、熊某、廖某強、郎某兵、李某、甘某邦為共同實施犯罪,通過傳銷組織的形式糾集在一起,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發展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拘禁、誘騙等手段,在凱里市地區多次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拘禁、搶劫等犯罪活動,該犯罪集團為聚斂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殘害百姓,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應依法嚴懲。
2020年9月28日,凱里市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肖某、韋某爽、楊某余為首的1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等罪名,分別判處十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部分被告人還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以及追繳、退賠違法所得等。
凱里市法院宣判后,肖某等十名被告人對判決不服,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正確,遂裁定駁回肖某等十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為全力落實好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精神,該院刑庭干警積極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在接到二審法院委托宣判函后,立即對各被告人公開進行了宣判。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20年凱里市人民法院持續保持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的高壓態勢,進一步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縱深發展,切實維護地方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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