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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公告告知
告知單位:凱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告知人:方健、吳敬東
被告知人:楊光彬,男,居民身份證號:522601199504012018,家庭住址:貴州省凱里市舟溪鎮營盤村七組
公告告知內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20年1月29日,楊光彬駕駛貴AW675A號小型轎車由鴨興線往石青村方向行駛,22時45分許,當車行駛至鴨興線至石青村通村公路2km+500m處(小地名:花寨路段)時,碰撞行人王心明、楊秀珍、王興志、潘貴英,發生碰撞后車輛側翻至旱田中,造成王心明、楊秀珍、王興志、潘貴英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楊光彬棄車逃離事故現場。2020年8月6日,收到凱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傷情鑒定報告證實傷者王心明的傷評定為輕傷二級、楊秀珍的傷未達到輕微傷、王興志的傷評定為輕微傷、傷者潘貴英頭部傷評定為輕傷一級,胸部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以上事實有交通違法嫌疑人楊光彬的陳述、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你實施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擬對你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你駕駛的貴AW675A號小型轎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擬對你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你駕駛的貴AW675A號小型轎車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擬對你作出1900元的處罰。
2、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被告知人可以到凱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處理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對告知內容不提出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凱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將對被告知人進行處罰。
特此告知
凱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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