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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僅供參考)
該告知書顯明確指出,根據《貴州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在22時至次日8時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活動。


同時,告知書顯示,違反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活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貴州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大音量音響、陀螺、響鞭先行登記保存,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此,請廣場娛樂健身愛好者積極配合做好廣場健身活動管理,自覺遵守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愛護自身聽力健康,避免干擾他人作息,音樂聲源(揚聲器、音響、陀螺等)音量值不超過60分貝。(顧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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