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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領域法治宣傳教育,營造規范有序的運輸市場環境,近期,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在執法檢查中查處 2 起典型違法案件,案例涉及運輸車輛擅自改裝和超限運輸等領域,違法情節典型,教育意義深刻。現對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通過以案釋法、以案示警,有效震懾違法違規行為,引導廣大從業者守法經營,提升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共同營造安全、規范、有序的交通運輸市場環境。
案例一:
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查處潘某某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案
【標 題】
潘某某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案
【關鍵詞】
改裝 貨運經營者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
行政相對人:潘某某
違法事實: 2026年1月28日,執法人員在凱里市爐山鎮碧波至爐山金銀洞路段處開展執法檢查,當事人駕駛的貴 XXXXX貨運車輛涉嫌改裝被當場查獲。經調查核實,貴XXXXX車輛所有人為潘某某,已取得有效的道路運輸證;當事人已取得有效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勘驗結果顯示,該車貨箱欄板被擅自加高1.1米,該改裝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當事人對擅自改裝已取得營運證車輛的行為供認不諱。當事人構成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違法行為。2026年3月11日,提交了貴XXXXX車輛貨箱整改后恢復原狀的照片。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車輛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據為證。本機關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當事人無陳述申辯意見。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辦理結果】2026年03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發現當事人構成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根據執法程序向其下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參照《貴州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和裁量基準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貴州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高頻事項裁量基準適用情形(試行)》序號11違法程度輕微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將相關信息錄入貴州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
【相關法律條文】一、違反法律法規:潘某某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評價】 擅自改裝車輛將改變車輛本身的結構及性能,改裝后的車輛長期處于超限運輸狀態,增加運輸事故風險。本案中,執法人員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依法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二:
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查處李某車貨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案
【標題】
李某車貨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案
【關鍵詞】
車貨總質量 超限運輸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
行政相對人:李某
違法事實:2026年1月13日10時許,執法人員在凱里市楊柳塘至箐口公路(Y008線)K14+303路段開展執法檢查時,當場查獲雷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貴XXXXXX的三軸貨車涉嫌超限運輸。經調查,當日雷某某駕駛該車從凱里市大坪礦山裝載玻璃礦,計劃運往凱里市爐山鎮海聲玻璃廠,行駛至上述路段時被查獲。該車輛(貴XXXXXX)所有人及經營者為李某,已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證,核定總質量25000千克;駕駛員雷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相應從業資格證件。該車所載貨物為玻璃礦石,屬可分載貨物;執法人員現場使用流動磅秤檢測,結果顯示車輛實測總質量達36040千克,超出核定總質量11040千克,超載率達44%。當事人的合法代理人對該車超限運輸行為供認不諱,當事人構成車貨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違法行為。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工作,主動供述違法事實,并主動卸貨至車貨總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違法程度較輕。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復印件、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軸載檢測單等證據為證。本機關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當事人無陳述申辯意見。以上行為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辦理結果】2026年1月19日對當事人的代理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發現當事人構成車貨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根據執法程序向其下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參照《貴州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和裁量基準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貴州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高頻事項裁量基準適用情形(試行)》序號 2 違法程度較輕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人民幣貳仟貳佰元整(¥2200.00)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將相關信息錄入貴州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
【相關法律條文】一、違反法律法規:李某構成車貨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違法行為,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載運可分載物品的超限運輸(以下稱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禁止行駛公路。
處罰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 、情節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案例評價】違法超限超載造成公路橋梁損壞,縮短公路橋梁正常使用年限,易引發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本案中,執法人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厲打擊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用行動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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