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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平縣公安局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縣礦產資源開采行為的監管,規范開采秩序,保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掃黑除惡相關規定,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聯合執法集中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法定機關審批許可,盜采、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取得采礦權并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以非法采礦論處。
二、凡在我縣轄區內從事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到相關部門接受處理的,將依法從輕或免除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按自首相關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拒不停止開采的,一經查實,依法頂格處罰,對其使用的機械設備依法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對性質惡劣、涉黑涉惡的,將依據掃黑除惡相關規定,予以重點打擊。
三、凡在我縣轄區內從事代為銷售、運輸、收購非法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到相關部門接受處理的,將依法從輕或免除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按自首相關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拒不停止代為銷售、運輸、收購非法礦產品的,一經查實,依法頂格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對性質惡劣、涉黑涉惡的,將依據掃黑除惡相關規定,予以重點打擊。
四、嚴厲打擊各類參與、包庇、縱容非法采礦行為。對黨員干部以個人或家屬名義參與非法采礦,以及為非法采礦充當“保護傘”的問題線索,將及時移交紀委監委;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
五、嚴厲打擊拒絕、阻礙礦山執法行為。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監督,舉報非法采礦和代為銷售、運輸、收購非法礦產品行為。對舉報內容屬實的,主管部門給予舉報人1000—5000元獎勵。舉報電話:110、0855—2432812、2432127.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黃平縣公安局
黃平縣自然資源局
黃平縣林業局
黃平縣應急管理局
黃平縣農業農村局
黔東南州生態環境局黃平分局
延伸閱讀
01什么是非法采礦?
非法采礦(刑法第343條第1款):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02非法采礦罪怎么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將根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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