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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后,經其手采購以及作為庫管時的設備下落不明,是監守自盜還是疏忽被盜?
由此引發官司……黔東南州兩審法院就此事的態度是,要求已離開公司的被告將返還下落不明的設備,如果不能返還實物,折現賠償。
據了解,這起官司一審原告是黔東南微視臺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黔東南微視”)。被告袁美標,曾經是原告的職工。
庭審通過黔東南微視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袁美標在黔東南微視就職期間,其作為設備庫房管理為公司購買過拍攝的設備。其中,于2020年9月10日至11月13日以及于2021年3月18日至4月25日采購的拍攝設備金額合計為6029元。同時,黔東南微視在訴狀中主張,被告袁美標在作為庫管時利用職務之便,偷換電腦配置零件、私自拷貝黔東南微視素材庫素材,更將黔東南微視物品電影鏡頭、200米網線、聯想筆記本電腦、手持云臺穩定器、無線麥克風等據為己有,價值合計23844.4元。
被告在庭審中辯稱,他沒有持有和保管前述提到的采購的拍攝設備等。但法院就此的看法是,被告本人是物品的采購者,并且已經收取了公司轉來的用于采購的錢款。而在庭審中,被告沒有能舉證證明經其手采購的物品的下落。
鑒于此,法院最終的判決是,限被告袁美標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下列物品返還給原告黔東南微視。如到期不能返還,則應當賠償原告黔東南微視臺娛樂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而對于黔東南微視主張的其余拍攝物品,被告袁美標任庫管期間,因黔東南微視公司法人代表待產及休產假時期的監管不足,導致證據鏈的缺失而不被凱里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袁美標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后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法院。其在二審上訴狀中說,一審凱里市人民法院以涉案設備是他本人申請購買為由,認定他對涉案設備具有保管義務,從而要求退還設備。這樣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
二審中,黔東南微視表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請求二審駁回袁美標的上訴,維持一審凱里市法院作出判決。
對于袁美標是否是倉庫保管員的問題,筆者走訪了黔東南微視公司兩位原員工,她們表示曾經在公司開會時,明確袁美標是倉庫管理員,但沒有下任命文件。后經黔東南微視公司現員工在庫房查找設備時,找到2020年庫房設備出入庫簽字表中明確有袁美標簽收字樣。
最終,二審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凱里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是一致。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袁美標作為案涉物品采購人及使用人,負有妥善保管公司財產的義務,其離職后應將所購物品交還給黔東南微視。但本案中袁美標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離職時已將上述物品交還給黔東南微視,應承擔返還原物的民事責任。若其不能返還,應折價賠償黔東南微視相應損失。
鑒此,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而對此判決,被告袁美標拒不作出返還或賠償,經由黔東南微視臺娛樂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后方獲賠償。
據悉黔東南微視臺公司相關負責人及員工反饋筆者了解到,袁美標尚在職期間,伙同他人成立與黔東南微視臺公司同類型業務范圍的公司,且利用職務之便以及黔東南微視公司的設備和資源,將業務簽入袁美標與他人成立的公司之中,此行為長達數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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