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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上午10時,黎平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在第一審判庭集中公開宣判三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二萬至三千元不等罰金,追繳的在案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勇(黎平九潮人)、吳某仁(從江洛香人)、吳某平(黎平九潮人)在明知出售個人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向他人收買銀行卡或出售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共計61套(含銀行卡、U盾、手機卡SIM卡、身份證信息)給他人使用,非法獲利。經核算,三人所出售銀行卡的交易流水總金額共計人民幣69978118.68元,被用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共計人民幣2345064元。

法庭結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三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并當庭表示不上訴。

今年以來,黎平法院共計審結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43件44人,涉電信詐騙金額1877.12萬元,其中判處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通過集中宣判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判決結果,有力的打擊和震懾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向群眾宣傳買賣、出租、出售、出借“兩卡”系違法犯罪的行為,讓群眾更加直觀的了解人民法院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決心,進一步提高群眾的遵法守法及防騙意識。(劉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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