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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地甲(化名),是1999年出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臺江縣公安局拘留,經臺江縣人民檢察院批,于2019年6月3日被臺江縣公安局逮捕。經臺江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7月31日對其取保候審,并已交付公安局機關執行。
本案由臺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地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臺江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楊天乙(化名)在臺江縣某小區盜竊一輛摩托車。楊天乙將盜竊摩托車的情況告訴被告人張地甲(化名),并委托張地甲出售該車,張地甲通過QQ聯系楊幸(化名)是否需要購買該車。
2019年4月27日,楊幸看到摩托車照片后,驅車從凱里市凱棠鄉到臺盤鄉來看車,楊幸在明知該車為偷來車輛的情況下,與張地甲協商以3000元購買該車。
楊幸為避免該車被發現,2019年4月29日對該車進行改裝噴漆并磨掉車架編號。
經臺江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摩托車價格為23625元。
另查明,楊幸將尚未支付的3000元購車款上繳公安機關。
臺江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地甲在明知他人盜竊而來的摩托車是犯罪所得代為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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