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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載6人,實載19人(含駕駛員),超載216%!1月7日,涉事車主及駕駛員因涉嫌危險駕駛,被移交至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據悉,該案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貴州省首例車輛管理人和駕駛人一同受到法律追究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18年11月15日,貴陽交警觀山湖區分局執勤民警發現一輛貴F5Q560的白色金杯車在金陽客車站附近轉悠,時不時有人上車,有“非法營運”嫌疑,便準備上前協查。但該車突然駛離現場,很快不知所蹤。
次日下午4點45分,巡邏隊員在西南商貿城發現該車正在往賓陽大道行駛。為安全起見,待貴F5Q560金杯車在賓陽大道與省道102交叉口等待信號燈時,民警攔停該車。
民警打開車門發現,車內擠滿了人。經清點,核載6人的車,實際承載人數為19人(含駕駛員),超載216%。
經詢問,車內人員都是付了車費前往畢節方向的。駕駛員唐某是畢節地區人員,車輛所有人為武某。唐某受武某的雇傭,使用貴F5Q560機動車跑“客運”,從中獲利。
現場民警對駕駛員和乘客聯系方式登記后,全部移交至運管部門作出后續處理。同時,民警根據相關規定,對唐某作出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
1月7日,該案偵查終結。根據相關規定,唐某、武某涉嫌危險駕駛,已移交至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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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共同犯罪人就是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共同犯罪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楊昌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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