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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生日宴醉酒身亡壽星酒店都當賠匠
到酒店參加朋友生日宴會,席間因過量飲酒死亡,責任應如何承擔?日前,市五中院對該案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認定宴會組織者、承辦宴會的酒店均有過錯,判決分別承擔10%、5%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死者家屬6.4萬余元和3.2萬余元。
2015年2月25日,宋某受邀前往永川區(qū)一酒店參加朋友蔣某60歲生日宴會。席間,宋某與蔣某等多人飲酒并醉倒。見宋某醉倒,蔣某等人將酒店座椅拼成一列后,將其放在座椅上。其間,蔣某及酒店均未安排相關(guān)人員專門對宋某妥善照看。當日17時30分時,宋某的兒子發(fā)現(xiàn)宋某異常,遂撥打120急救電話,當急救醫(yī)生趕到現(xiàn)場時,宋某心跳、呼吸已停止。因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2015年3月17日,宋某的家屬將蔣某、永川某酒店等起訴至永川區(qū)法院。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蔣某作為宴請方和與宋某喝酒的主要共飲者,并未將嚴重醉酒狀態(tài)的宋某妥善安置,并采取必要的救護措施進行處理,以致悲劇的最終發(fā)生,未盡到共同飲酒的注意義務和組織者對他人安全保障義務,其對宋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法院酌定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酒店作為本次宴會的經(jīng)營者,對宋某等賓客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未完全盡到相關(guān)義務,對宋某的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法院根據(jù)案情酌定由酒店承擔5%的賠償責任。宋某作為成年人,理應知曉過量飲酒的危害,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后,雙方不服提起上訴。市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唐中明 唐詩 李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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