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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凱里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危險駕駛、妨害公務案件。因酒后駕車追尾,拒不接受交警調查,試圖找人“頂包”,強行駕車拖行交警數十米的何某被該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總和刑期八個月,罰金五千元,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罰金五千元。
2014年1月25日19時許,何某醉酒后駕駛轎車行至凱里市友莊路0km+300m處時,追尾碰撞吳某駕駛的轎車,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二人在協商賠償事宜時,何某說是吳某倒車碰撞其車。吳某聞到何某有酒氣,隨即打電話報警。何某則打電話告訴朋友胥某駕車送錢來現場欲與對方私了。交警趕到現場后,經了解情況認為何某涉嫌酒后駕駛,要求何某配合調查,何某不予配合,并在胥某駕車趕到現場后要求胥某幫其“頂包”,向交警說肇事車是胥某開的。然后,何某欲駕駛胥某開來的車離開,在交警不準何某開車的情況下,何某不顧制止強行駕車逃離,將抓住車門的交警拖行60余米,致交警受傷。
案發后,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1.95mg∕100ml。
凱里市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上路行駛,其行為已侵犯了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何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追尾肇事,交警出警處理后,為逃避制裁,不顧交警制止,強行駕車逃離,將處置交警拖傷,其行為已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構成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何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后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應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何某支付了被害人醫療費,賠償了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羈押期間表現好,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并主動履行了罰金刑,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人身危險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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