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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紀委監察局日前專門制定出臺了《廣州市紀委監察局干部監督管理辦法》和《廣州市貫徹〈廣東省紀檢監察干部行為規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實施辦法》)。其中,《實施辦法》明確要求全市紀檢監察干部不準有為被調查對象通風報信、為腐敗分子充當保護傘等十類行為。
據介紹,《廣州市紀委監察局干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共8章33條,主要包括輪崗交流、任職回避、公務回避、任職談話、信訪談話、誡勉談話、述職述德述廉、出國(境)管理等內容。《廣州市貫徹〈廣東省紀檢監察干部行為規范〉實施辦法》共11條,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具體行為規范、實施主體、監督主體和違反行為規范的處理措施等內容。
其中,《實施辦法》對全市紀檢監察干部列出了具體行為規范,要求紀檢監察干部不準有為被調查對象打探說情、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干預案件查處工作,以案謀私或者為腐敗分子充當保護傘;打著領導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的旗號辦私事、謀私利、徇私情,干預或者介入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商務活動;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接受不健康的陪侍服務,發生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注重紀檢監察干部形象的行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等十類行為。
市紀委常委、新聞發言人梅河清表示,市紀委接下來將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引導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自覺踐行和嚴格遵守上述兩個《辦法》,認真履行好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和使命,自覺接受廣大干部群眾和社會監督,打造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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