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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子女至少兩個月看望一次老人,重大傳統節日至少看望兩次
據了解,原告儲某是77歲高齡的老太太。2012年8月,因為與女兒一家不和,儲某搬離了女兒家。2013年4月3日,儲某將女兒和女婿起訴到北塘法院,要求女兒女婿安排其居住并定期看望,并支付其在外租房的租金以及生病住院時的醫療費。
在當天判決的案件中,原告儲某訴稱,老夫妻于2009年3月將老房子賣掉的錢給了女兒,當時寫下協議,今后的居所由女兒女婿安排。老伴去世后,原告與女兒女婿在相處中的矛盾日漸增多,直至搬出。可女兒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來看望慰問。在得知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訴請將“有法可依”后,儲某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訴請。
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請,規定儲某的子女至少要保證兩個月一次看望。此外,每年的重大傳統節日如元旦、端午、重陽、中秋等必須至少看望兩次,除夕至元宵節之間必須至少看望一次。法官還當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義務,權利人可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直至拘留。
北塘法院院長袁挺表示,近年來,精神贍養案件出現增多趨勢。此次案件判決,只是一個嘗試,實際效果如何,還需司法實踐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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