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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原黔東南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遲新忠受賄、挪用公款案在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定遲新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指控受賄61.5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遲新忠在擔任黔東南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或者索要州內有關單位和個人賄賂共計61.5萬元和價值8000元人民幣的手機一部。其中,在全州再就業和養老保險資金份額分配等工作中,收受各縣市人事和勞動就業單位及個人賄賂共計23萬元。此外,在關照相關業務工作開展以及撥付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的過程中,收受或者索要州內林業企業和網絡設備供應商賄賂38.5萬元和0.8萬元手機一部。
2004年6月,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黔東南分公司經理賈某某與遲新忠商議后決定,將該公司17名內退職工移交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并將其應發工資37.6833萬元一次性劃撥給州勞動部門。
同年6月24日,遲新忠私自授意他人將該筆公款轉至某公司賬上,先后兩次共取出31.5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借款,其余部分被以某公司的名義贊助州勞動局發福利以及購買資料、維修車輛等。目前,尚有6833.42元未還。
數罪并罰被判15年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遲新忠受賄共計58.5萬元,挪用公款31.5萬元。對于檢察機關關于遲新忠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指控,因證據不足,法庭不予采信。據此,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遲新忠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遲新忠當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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