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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徐淵)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這句話用在原黔東南州
起訴書顯示,42歲的王勇為中共黨員,原系
經檢察機關審理查明,2003年1月,黔東南某廠女工黃某作為原告向
2006年6月,王勇在辦理
案發后,王勇未退臟,王治國退臟1000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勇、王治國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授意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編造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等法律文書,枉法作出判決,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案件當事人的賄賂共計26550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兩人涉嫌的案件經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后,今年2月1日和7日,黔東南州檢察機關以被告人王勇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賄罪,被告人王治國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指定
昨日(23日),黔東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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