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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吳如雄) 因在所著書作中對同事進行了一番有貶義的描寫,
據了解,2005年9月,沈某出版了一書,其中題為《武大郎養二奶,緣由錢在作怪》一文中描述,“本單位一男子,長相很丑陋,人稱武大郎……”曾經與沈某共事的龍某認為,沈某書中故事所描述的“武大郎”指的就是自己,沈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為此,龍某一紙訴狀將沈某及其單位,以及出版該書的兩家出版局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給予相應的賠償。
至于沈某的原單位和兩家出版局,是按照國家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根據沈某的申請履行圖書出版、印刷的審批職責,與龍某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不承擔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沈某停止散發并收回其所著的書籍,在適當的范圍內消除對龍某的影響,給付龍某精神損害賠償金500元。
沈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院提出上訴。日前,黔東南州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曾與該書作者沈某一起工作的袁某、田某、金某、吳某4人及其家屬閱讀沈某出版的書后,也因該書涉嫌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與龍某一道將沈某告上法庭。經兩級法院審理后,法院也同時分別作出了“作者構成名譽侵權”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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