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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陳娟)今年6月9日下午,
據介紹,2006年6月9日16時45分,肇事司機潘光勝駕駛貴HA0206號大型普通客車,在
潘光勝及其代理人辯稱,該傷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其理由是在我國現行的交通法律、法規(guī)中沒有一條能夠對這起事故作出一個評價標準。客車站內停車場是具有經營性質的單位企業(yè),所發(fā)生的這起傷亡事故是在其營業(yè)場所范圍內,而不是在道路上,黔東南州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對這起事故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不具備法律依據的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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