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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接到群眾舉報,岑鞏縣某某副食店存在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2025年12月30日,岑鞏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核實,該副食店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經營、儲存煙花爆竹,并向群眾銷售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該副食店經營者吳某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55號令)第三條第二款“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55號令)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的規定,對該副食店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2026年1月27日16時許,天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戚某在岑鞏縣天星鄉自家院壩的報廢汽車內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共計215件,經依法偵查調查,戚某對自己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戚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并收繳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
案例三:2026年2月10日21時許,岑鞏縣公安局新興派出所查緝民警在日常查緝工作中發現吳某(男,貴州省岑鞏縣羊橋鄉人)駕駛自家面包車運輸煙花爆竹,經依法偵查查明,吳某駕駛車輛從玉屏出發在岑鞏縣下大橋正發煙花大賣場購買煙花欲運往岑鞏縣羊橋鄉進行售賣,經過岑鞏縣汽車站時被當場查獲,經清點非法運輸煙花爆竹1300余盒,吳某對自己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吳某罰款1萬元并沒收其非法運輸的煙花爆竹。
來源 縣應急管理局 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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