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近日,余慶縣人民法院審查了余慶縣衛生健康局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案件。一名未取得醫師資格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生”劉某,在縣城某處以中醫身份診療病人,并以此營利,余慶縣衛生健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劉某拒絕履行處罰義務。余慶縣人民法院經行政非訴審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2022年,余慶縣衛生健康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子營街道興隆路某藥房內劉某正在給病人進行針灸治療,藥房內還掛有中醫治療的宣傳圖片。經詢問,劉某稱其系中專學歷,中醫是跟隨一名老中醫學習的,沒有醫師資格證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經調查,劉某在無醫師資格證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接診患者11人,獲利2596元。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構成非醫師行醫的違法行為。因此余慶縣衛生健康局對劉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余慶縣衛生健康局在出具行政處罰決定后,劉某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也未履行繳款義務,余慶縣衛生健康局向余慶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余慶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余慶縣衛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實事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且行政處罰決定已經生效,劉某經催告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余慶縣衛生健康局有權提出強制執行申請,遂依法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從事醫療經營業務的醫療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否則構成無證行醫,輕則面臨行政處罰,重則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