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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老趙向某銀行貸款20萬元,趙妻與老趙一起簽訂了共同還款責任書,2020年老趙意外死亡,其生前所借20萬元債務未能償還,銀行遂訴至法院,要求趙妻、趙兒、趙女、趙母償還貸款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老趙向銀行貸款2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償還。趙妻在老趙向銀行貸款時,表明愿意與老趙一起還款,故該筆貸款屬夫妻共同債務,趙妻應當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趙兒、趙女及趙母作為老趙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在繼承老趙遺產限額內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1、趙妻向銀行償還貸款20萬元及利息;2、趙兒、趙女、趙母在繼承老趙的遺產限額內對前述款項承擔償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見,“人死債消”的民間傳聞并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人死之后,只要財產還存在,其繼承人就應當以該財產先行清償死者生前債務。(梅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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