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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穗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件,被告人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了解,2014年左右,潘某某因急需資金,通過一男子(身份待查)偽造了其和前妻楊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三穗縣某處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分別兩次共向該男子購買了3本房屋所有權證和1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購買后潘某某用上述證件向他人抵押借款。后經貴州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潘某某購買的上述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與樣本為非同種印刷方式形成(即偽造的證件)。

經過法院審理后認為,潘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鑒于其在案發(fā)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潘某某雖買賣的是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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