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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黃平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某安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緩刑二年零二個月;被告人潘某衣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22日13時許,被告人楊某安、潘某衣伙同楊某付(另案處理)、潘某你、楊某榮等人竄至黃平縣翁坪鄉某村大姐夫楊某權家,解決其姐夫楊某權和大姐楊某三吵架打架之事。到后被告人楊某安看見大姐楊某三被打傷的傷情后,一氣之下,責令侄子楊某成去找其父楊某權回來。楊某權從其堂哥楊昌其家回到自家門口時,被告人楊某安上前用雙手抓住楊某權的衣領,并在楊某付的配合下將楊某權抱摔在地,楊某權倒地后,楊某付也對楊某權拳打腳踢。被告人楊某安抬腳朝楊某權的胸腹部猛踩亂踢,其妻潘某衣從旁邊的牛圈邊拿來一塊牛圈欄板朝楊某權的雙腿和頭部肩部猛打。楊某三從家里拿來一把小鐵錘對楊某安等人說:楊某權就是用這把鐵錘打傷我的。楊某安接過小鐵錘,不顧旁人的勸解和楊某權的求饒,手持鐵錘朝楊某權的腰部打幾下,并揚言說:“打死人,我去坐牢”。楊某權被打得仰躺在地大呼“救命”。當群眾和村干聞訊趕來后,楊某安才停止打人。楊某權被打傷后,當日被送到黃平縣醫院醫治。
經貴州省黃平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權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楊某安、楊某付、潘某衣與被害人楊某權簽訂《刑事和解協議書》,主動賠償楊某權的誤工費、生活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50000 元人民幣,并支付楊某權住院治療的全部醫療費,取得被害人楊某權的諒解,被害人楊某權出具了書面《刑事諒解書》。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安、潘某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二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楊某安、潘某衣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安、潘某衣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后,被告人楊某安、潘某衣與被害人楊某權達成賠償協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了被害人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系因家庭糾紛而引發,被告人楊某安、潘某衣知曉大姐被被害人打傷后,出于義憤才對被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現被告人楊某安、潘某衣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某安、潘某衣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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