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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梁某武酒后因與妻子家庭矛盾產生過激情緒,在自己家將氧氣瓶和打開閥門的液化氣罐拿到一樓客廳內,點燃布條扔在倒有汽油的客廳地面上,又點燃淋有汽油的衣服扔在煤氣罐旁,梁某武的親屬梁某在旁勸阻無果,煤氣罐被引燃后梁某武離開現(xiàn)場。梁某發(fā)現(xiàn)火勢變大后呼叫附近群眾將火撲滅,火災造成梁某武家客廳內沙發(fā)被燒毀。
從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某武所焚燒的房屋周圍其他住房較為密集,且周圍房屋多數(shù)為磚木結構,被告人的放火行為可能對周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造成損害,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被告人梁某武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綜合該案客觀實際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社會危害性極大的一種犯罪。被告人因家庭矛盾隨意焚燒自家房屋,未考慮火災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這是法律意識淡薄,漠視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表現(xiàn)。公民任何行為的實施都要在法律準許范圍內,觸碰法律底線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滕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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