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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至12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羅某特等1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部分被告人上訴案。

(庭審現場)
該案經凱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2012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間,先后以被告人羅某特、王某和為首以及其余被告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被告人王某權、羅某特、王某和的組織、領導下,通過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手段進行堵路,要挾青虎沖內的多家企業和過往工程車、大貨車駕駛員,索要所謂的衛生費、道路維修費、管理費、過路費和罰款等費用,有組織的實施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攫取非法利益20余萬元,影響了相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重點建設工程進度,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發展。為進一步控制青虎沖區域,王某和等人還公然向政府提出由他們自行管理青虎沖通組公路,并參與監督、管理入駐青虎沖的企業,以達到攫取更多非法利益的目的。

(庭審現場)
一審法院對17 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財產、罰金不等的附加刑。宣判后,羅某特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該案上訴后,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庭履行職務,辯護人發表了辯護意見。鑒于該案案情重大,案件將擇期宣判。
上訴人及其他原審被告人的部份家屬及旁聽群眾共計40余人旁聽了審理。
(圖文來源:黔東南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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