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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從起草到今年9月25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前后僅用了1年多時間。
在我國,活體器官捐獻是被嚴格管理和控制的,該《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等器官。《條例》規定了捐獻登記、器官捐獻操作、權利保障等內容,對規范我省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捐受雙方合法權益等具有重要意義。
為倡導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條例》規定民政等部門應當承擔捐獻人的基本喪葬費用,并為捐獻人遺體接運、停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省紅十字會將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為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實施人道關懷和救助。(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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