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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本應互相扶持。但家住市區的胡某,卻在妻子董某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癥后,不僅對其拳腳相向,還在8年時間內,先后4次提出離婚訴訟。為維護自己的基本人權——生存權,董某不僅拒不同意離婚,還在揚州“劍之蘭”女律團的幫助下,最終贏得了婚姻保衛戰。而對4次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胡某而言,是否意味著離婚的自由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呢?
因婆媳關系不和,兒媳患上精神分裂癥
18年前,年輕漂亮的董某,為追逐浪漫的愛情,偷偷與工友胡某領了結婚證。為了這事,她與家人的關系一度陷入了“冷戰”。一年后,董某給丈夫胡某誕下一個男嬰,這給家庭帶來短暫的快樂。但沒過多久,漂亮性感的董某,卻遭到婆婆顧女士的“否定”。
顧女士認為,兒媳漂亮容易出軌。因受這種心理暗示,顧女士時常為了家庭瑣事,與性格內向的董某發生沖突。揚州“劍之蘭”女律團負責人張燕告訴記者,董某居住在婆婆家中,雖然多次受了委屈,但由于婚事沒有得到父母的祝福,她只能默默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進而演變成一塊“心病”。
2003年2月初的一個上午,因見妻子日益憔悴,整日精神恍惚,胡某將妻子送往醫院診斷。經過醫院的權威檢查,董某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患者,這讓胡某痛苦不己。
丈夫暴力威脅妻子,法院下發“訓誡書”
聽說兒媳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顧女士接二連三地“命令”兒子離婚。為了維護母親的尊嚴,同時減輕自己的負擔,胡某從2006年7月開始,不斷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申請。
2006年7月,不堪生活拖累的胡某向我市基層法院遞交了離婚訴訟申請。由于董某拒絕離婚,且生存權難以確保,為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法院在受理這起特殊的離婚案件后,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此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胡某不僅開始動手毆打和恐嚇妻子,還在2007年、2011年兩次訴訟申請離婚,這讓董某的精神處于崩潰的邊緣。考慮到被告人的特殊情況,為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我市基層婦聯組織,接到董某家人的求助電話以后,隨即委派揚州“劍之蘭”女律團,免費幫助董某維權。
第3次訴訟離婚時,為確保董某不再遭受暴力侵襲,張燕要求法官對原告胡某進行“訓誡”,并警告胡某不得再向被告施以暴力行為。原來,為迫使妻子同意離婚,胡某不僅聯合家人,將患病妻子遺棄家中,還隔三岔五地前往家中,騷擾、毆打和恐嚇董某。鑒于這種情況,法院采納被告代理人提出的申請,即向原告胡某下發“訓誡書”。據悉,胡某收到“訓誡書”以后,再也不敢對妻子實施暴力了。
“離婚是公民自由權利的一種體現。”為結束痛苦的婚姻,胡某在法院三度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于2013年8月底,再次上訴至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張燕表示,離婚確實是公民自由權利的體現,但在一方生存權難以保障的情況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實際意義,卻異常重要。因為如今的實際情況是,董某作為弱勢群體,一旦與丈夫解除婚姻,就會面臨生存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對于董某的凄涼遭遇,不少熱心的街坊鄰居通過自發聯合簽名的方式,從道德上“聲討”胡某的暴力行為。同時,董某所在社區經過走訪調查,不僅發現被告人遭受原告的暴力威脅,且一旦被判離婚以后,還面臨生存危機,為此,社區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
律師說法
生存權高于離婚自由權
“我不想離婚,我想看看我的兒子……”記者昨從婦聯獲悉,為了慎重起見,近日,市中院開庭審理這起特殊離婚案件以后,最終采信被告代理人的建議,即終審維持原判,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上訴請求。張燕表示,經過8年時間,不愿離婚的董某,最終贏得了婚姻保衛戰,這對一個患有精神分裂癥的特殊人群而言,意義重大。
張燕表示,作為被告的代理人,為讓法官采信自己的觀點,生存權不僅是基本人權,還是第一位的權利。而相比要求離婚的自由權,必須在保障一方生存權以后,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目前,盡管董某的婚姻保衛戰已經告一段落,但接踵而至的撫養和后續治療問題,卻令董某以及年邁的雙親倍感痛苦。
為了確保董某的生存權,張燕建議被告人以及家屬向胡某追討撫養費。張燕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而如今,由于雙方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加之董某生活困難,按照夫妻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董某可以要求丈夫,在能力范圍內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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