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士與丈夫離婚時雙方約定將丈夫名下的房屋贈與孩子,并約定9年后辦理過戶手續。9年后,趙女士的前夫變卦,決定撤銷贈與。趙女士和孩子遂將趙女士的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協議。3月5日,蘭州中院審理認為,趙女士的前夫作為
房產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有權撤銷贈與,判決駁回趙女士及孩子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趙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把原來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一套
房產歸孩子所有。當時孩子只有9歲,不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以約定等9年后孩子成年時再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2013年,9年期限已到,趙女士通知前夫一同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可前夫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諉。同年7月,趙女士無意當中發現,該房屋已被前夫抵押給銀行。雙方為此發生爭吵,趙女士的前夫稱,離婚協議中約定把房子歸孩子,是一種贈與行為,但他現在反悔了,準備撤銷贈與。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趙女士的前夫承諾將原登記在他名下的房產,在9年后變更為孩子名下,這在法律上是一種附有期限的贈與行為,該離婚協議所涉及的房產贈與合同,要到9年后才生效。在此之前,其前夫依然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他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另外,趙女士的前夫作為房產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有權撤銷贈與。他雖然在與趙女士協商離婚時,將其個人所有的房屋贈與了孩子,但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贈與合同賦予的期限屆滿前可撤銷贈與行為。據此,判決駁回趙女士母女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趙女士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