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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父女二人共有一棟別墅和一個門面,但事后女兒在一封書信中表示放棄對房產所享有的權利。父親遂拿著這封“棄權信”,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房產歸自己所有。5月5日,凱里市法院開審這起房產爭奪案,金某某與前妻李某、女兒小金對簿公堂。
父親起訴前妻女兒
一聲招呼也不打
在本案中,62歲的金某某與59歲的被告李某原是夫妻,約在2003年,他們以首付+貸款的方式在凱里經濟開發區怡和花園交警住宅小區內買下了40號別墅(以下簡稱“40號別墅”)和 19號門面(以下簡稱“19號門面”),首付約30萬元,其余的款項通過貸款支付。2013年9月,貸款償還完畢,目前,該別墅和門面價值約在60萬元。
2008年12月19日,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二人約定,“40號別墅”和“19號門面”歸金某某及其女兒小金所有,涉及房屋的債權債務由金某某和小金共同承擔。
在2008年12月30日,小金卻在一封書信上作出決定,自愿放棄對房產所擁有的權利。今年初,金某某以前妻李某為被告,女兒小金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40號別墅以及19號門面歸其一個人所有。而之前小金寫下的棄權書信,就是他當庭列舉的重要證據之一。
據了解,金某某起訴時間在今年2月25日。李某說,非常突然,起訴之前一聲招呼也不打。小金的代理律師則向記者提供了一張銀行個人賬戶結清證明。這份證明顯示,40號別墅以及19號門面的貸款,小金已在去年的9月13日已還清。
“金某某是在女兒已還清房貸的情況下起訴的,他的目的很明顯,坐享其成。”這位代理人說。
父親下套騙取“棄權信”?
在5月5日的庭審中,當事人只有李某到場,金某某和小金均不見蹤影,現場只看到了他們的代理律師。
金某某在訴狀中稱,根據他與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他們的女兒小金對“40號別墅”和“19號門面”享有共同所有權。但小金卻在一封書信上作出棄權決定。在此情況下,金某某請求法院判令房產歸其一個人所有。
金某某在法庭上公開了小金寫下的“棄權信”。這封信是手寫的,信件表達了放棄權利的意思,并講述了4點緣由,包括小金本人不愿意承擔,也無力承擔涉及房屋的債權債務等。
小金在說明“棄權信”來歷時說這是父親設下的“陷阱”。其稱,父母離異時,她有孕在身,又在跟丈夫吳某某鬧離婚。“當時,我父親看我在鬧離婚,又不肯打掉孩子,便開導我說,寫張字據放棄別墅和門面。”小金說,為何要這么做呢?理由是金某某擔心女兒、女婿離婚后,女婿吳某某會分割掉她的財產。
金某某還誘導說,小金是他唯一的女兒,這些財產,最終還是她的。“不給你,難道我會給外人嗎?”這是金某某當時對小金說的話。
小金應允之后,由金某某口述,小金寫下了棄權書信。“其實,這份信的很多內容是不真實的。”小金說。在答辯材料中,她一一對不真實的情況進行了說明。“我難以相信,我的親生父親竟然用欺騙手段霸占女兒唯一的財產。”小金說。
小金的代理人稱,這封書信僅是家信,不是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
女兒規勸父親“早日醒悟”
被告李某在法庭上說,她與金某某離婚,并非感情不和,夫妻二人在一起生活近30年,感情很好,只是從2006年開始,金某某有了“外遇”,二人才走上了離婚之路。
李某說,爭議的房產的銀行貸款是小金個人償還,前后償還了10多年,償還總額10萬元,而金某某,沒有償還過房貸。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剝奪了小金對房產的所有權。
“這件事,說來說去,就是金某某伙同其他的女人在侵占我女兒的財產。”李某說,絕對不能讓他的“陰謀”得逞。
在庭審中,小金提起了反訴,她在反訴材料中規勸父親早日醒悟,離開其他女人,否則,終有后悔的一天。
到庭審最后,因為本案有兩位關鍵人物不在,無法組織調解,法院將擇期宣判。(羅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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