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企業高管訴稱,為避稅,“自降”1.3萬元月工資標準到3000元,結果被辭退時公司僅承認這“零頭工資”,而目前海淀法院也判決該公司以此“零頭工資”為標準支付其賠償金。
蔣先生于2009年1月1日進入天源公司工作,擔任行政總經理,雙方口頭約定月薪13000元。蔣先生稱,入職時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告知其作為公司管理層,工資較高,為了幫其避稅,僅由銀行卡轉賬發放3000元工資,余款以報銷的形式由現金簽字領取。蔣先生認為自己利益并未受損,還能少繳部分稅款,就同意了這種工資發放形式。
去年2月1日,公司書面告知蔣先生單位已經沒有他的工作崗位,即日起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就解除后續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蔣先生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7萬元。
庭審中,天源公司主張蔣先生的工資標準為每月3000元,并提交了銀行轉賬明細佐證。蔣先生雖主張其工資有簽字領取現金的部分,卻不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
法院最終認定天源公司違法解除與蔣先生的勞動關系,并按照3000元的標準,判決天源公司支付蔣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7萬元。
法官釋法
庭后法官認為,在勞資雙方發生爭議的情形下,勞動者無證據證明自己其他工資的發放金額及方式,也就很難證明自己實際發放的工資數額,因而在經濟補償金計算、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加班費計算等都處于劣勢,也將面臨較大經濟損失。
因此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工資發放時間和形式,盡量選擇以諸如銀行轉賬等有第三方明確支付記錄的方式支付報酬;在單位要求以其他方式發放工資的情形下,需要注意自行收集和保留證據,盡量留存有單位蓋章或負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收發憑據,以維護自身權益。(記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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