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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近兩年,百度訴360不正當競爭案日前作出終審宣判。2013年12月17日的二審判決書中法院判定,奇虎公司的行為干擾了網絡用戶對百度搜索的正常使用,還減少了使用百度搜索框的網絡用戶對百度搜索結果網頁的訪問,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北京高院維持原判,判360賠償百度40萬元
搜索是互聯(lián)網商業(yè)江湖的重要入口,百度、360、搜狗等巨頭在這一領域的競爭日益白熱化,百度推出安全產品之后,與老對手360之間的戰(zhàn)爭更加頻繁。
該案緣起于2012年年初,百度方面稱360未經允許標注百度搜索結果、篡改百度搜索結果頁面,并向用戶宣傳安裝其瀏覽器。此外, 360還利用瀏覽器捆綁其網址導航站,隨即,百度將360訴上法庭。
百度以360未經允許惡意標注百度搜索結果、篡改百度搜索結果頁面為由,將其訴至法院。2013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360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賠償百度經濟損失及相關支出費用共計45萬元,并在其網站首頁連續(xù)15天刊載道歉聲明。針對一審判決結果,360提出上訴,并辯稱“一審法院在不了解安全軟件工作原理的情況下作出錯誤認定”,在網站上標注“安全標識”是安全軟件的使命,是出于“用戶的需求”,由此提出上訴。
今年9月,該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審開庭。最終,經審理,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360 “干擾他人互聯(lián)網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并非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產生保護公共利益的效果”。故維持一審原判,賠償百度40萬元。
對于這一結果,百度方面表示滿意。360方面稱對判決結果表示十分遺憾,并尊重法庭判決結果,將停止標注百度搜索行為。
安全軟件權限引質疑
據(jù)悉,在百度提供的詳情鏈接網頁中,直接引用了工信部20號令第五條: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侵犯其他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惡意干擾、欺騙誤導用戶不使用其他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惡意修改其他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
百度相關負責人表示,2013年11月,當用戶從百度殺毒的官網下載百度殺毒軟件時,360安全衛(wèi)士彈出紅色警示框,提示該軟件會使電腦運行速度變慢,如果用戶繼續(xù)安裝,360安全衛(wèi)士又會提示“正安裝的軟件被百度捆綁了其他軟件,建議清除”。百度方面稱,百度安全軟件是一款純粹的殺毒軟件,并沒有捆綁任何其他軟件。
互聯(lián)網資深人士洪波表示,安全軟件巨頭一般軟件之外的特殊性,其運行于計算機軟件的驅動層,具有較高的系統(tǒng)權限。這就導致在安全軟件市場中占據(jù)主導地位的軟件開發(fā)商,可以動用其特有的系統(tǒng)權限,影響在應用層運行的其他軟件的正常運行。
由于安全軟件權限過高,對互聯(lián)網企業(yè)極易造成威脅,因此業(yè)界專家和法律界專家曾多次呼吁司法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完善法律法規(guī),加強對違法違規(guī)企業(yè)的監(jiān)管。
知名律師、中國互聯(lián)網協(xié)會政策與資源委員會專家成員于國富指出,目前我國對互聯(lián)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偏弱,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始作俑者無法得到應有懲處,是造成互聯(lián)網行業(yè)亂象的重要原因。他建議,監(jiān)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互聯(lián)網行業(y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提高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賠償額度上線、加大行政執(zhí)法力度甚至對多次反復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市場主體清除出市場、引入刑事制裁等。只有對違法者產生足以畏懼的強大震懾力,才能對守法者給予足夠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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