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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11年10月份起,被告人張某在德興市“某休閑中心”從事敲背、按摩和賣淫活動。2012年3月1日晚,被害人程某到德興市玩,吃完晚飯后在朋友的陪同下,來到某休閑中心,在店內要求被告人張某與其出去開房,不想卻遭到張某的拒絕。被害人程某一急之下,打了張某兩巴掌,張某被打后準備站起來,程某又踹了其一腳。張某質問程某為何打人,程某又打了張某兩個巴掌并踢了一腳,隨后,程某轉身欲離開店內。被告人張某無故被打,氣憤之下,就從沙發上拿起一把彈簧刀到店門口并刺向程某左胸。程某被刺后,當即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持彈簧刀刺擊被害人程某左胸部,導致被害人程某心臟破裂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的故意殺人罪。鑒于被告人張某犯罪時未滿16周歲,屬于未成年犯罪且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故做出上述判決。(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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