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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證據
三年后才簽時間?
在庭審中,雙方均舉出了多份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法官當庭對諸多事實進行了核實。
其中,由楊再碧提供一份會審紀要引發雙方激烈的爭辯。楊再碧說,金河大樓一單元開建時,施工方發現凱里市設計院的施工圖與黔東南州設計院的方案圖有誤差,其中,州設計院方案圖中第三層3至4軸間距(通道)為1.5米,市設計院的則為3.8米。
在這樣的情況下,凱里市設計院、相關房開公司等部門于1999年7月29日對市設計院的施工圖紙進行會審,會審內容有六項。其中第四項為將一單元一層、三層3至4軸改為門面,門面面積26.64平方米。
楊再碧在法庭上出示的會審紀要證據,就是在這時產生的。“我的門面是按照會審紀要施工的,并沒有違反規定。”楊再碧說。
羅丹等原告在質證時說,這份會審紀要是楊再碧偽造出來的,她意在于證明自己的門面是合法。
“這份證據有諸多疑點。”羅丹的代理人說,首先,楊再碧無法提供出證據原件。其次,有關人員在簽名時簽下的時間存在重大問題。這份會審紀要載明會審時間是在1999年7月29日下午,但相關人員在確認“會審屬實”時簽下的時間則分別是“2002年8月14日”、“8月16日”以及“8月17日”等。
法官在法庭上也就這份證據進行核實。“楊再碧,請問一下這份會審紀要是怎么來的,原件到哪里去了?”主審法官問道。
“這份紀要是我一直保管的,原件我查了4次,不知在哪里。”楊再碧說。
主審法官再問:“為什么事隔三年才簽字?”
楊再碧回答說,當時有關人員只簽了姓名而未簽時間,時間后來才補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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