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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女士訴稱,2012年9月28日,她去沃爾瑪超市宣武門店購物,超市員工清潔地面時潑灑了大量不明液體,導致她摔倒,因該液體具有腐蝕性,使其皮膚多處被燒傷。
沃爾瑪公司及其宣武門店辯稱,事發時,超市正在進行該區域的特別保潔,四周用購物車遮擋,賈女士推開購物車進入該區域購物導致受傷。超市認為,賈女士所受損傷是其自身原因造成。
法院認為,賈女士在超市購物時,因員工用清潔劑清潔地面,導致賈女士滑倒皮膚燒傷,超市未能盡到保障賈女士人身安全的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沃爾瑪宣武門店是沃爾瑪公司下設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故賠償責任應由沃爾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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