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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0日,施秉縣人民檢察院成功指控吳某搶劫一案,經施秉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被當庭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2年1月,被告人吳某伙同吳甲(已判刑)、吳乙(已判刑)、吳丙(已判刑)、吳丁(在逃)攜帶兇器先后竄至鎮遠縣遠錦冶煉廠和施秉縣楊柳塘鎮翁塘卷煙批發部實施入戶搶劫,造成3人受傷,被搶劫財物達數千元。吳某至案發后逃亡在外長達十年,在2011年清網行動中被抓獲。在法庭上,吳某始終百般狡辯,稱自己不在搶劫。公訴人面對吳某的拒不認罪,沉著冷靜,充分利用證據指認其實施了犯罪行為,使被告人吳某的無罪辯護顯得蒼白無力。最終,法庭以大量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認定吳某實施了搶劫行為,并當庭作出上述判決。使逍遙法外十年之久的罪犯最終得到應有懲罰,正義得以伸張。(舒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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