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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兩男,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惡意串通簽訂虛假合同,侵占他人合法權益。法院判決還返不當得利、停止侵害。確認的法律文書生效后,拒不履行義務。執行過程一被執行人還持刀暴力阻撓執行。4月24日,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男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決定。
2006年7月1日,原告錦屏縣偶里格溪林場與該縣偶里鄉格溪村五組簽訂了一份《格溪五組修路協議書》。協議約定由原告負責出資修通格溪村五組的公路,格溪村五組則以“培祥”、“啊恕”、“啊想”“虎好優”(均為地名)一帶面積979.9畝屬格溪村五組和五組村民個人所有的林木全部抵給原告作為修通五組公路的投資款。此后,格溪村五組又提出還要對土地股、勞動股、承包股進行適當的補償。經雙方協商,原告補給格溪村五組4萬元。原告在兌現完補償款、履行了修路義務后,并辦理了《林權證》。
2009年10月30日,原告通過競賣的方式將該林木轉讓給第三人。次年8月,第三人在申辦《林木采伐許可證》時,被告吳菊香(女)予以阻止,為了不影響自己與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告被迫補償給被告吳菊香6千元、被告龍章平5萬元。 2011年3月,第三人將砍伐的木材運至格溪村五組爛泥沖原學校操場時,被告龍章權以砍伐的木材是其責任山的林木,且已賣給了被告吳菊香為由進行阻止,并將木材搬走。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而訴至法院。經錦屏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一、被告吳菊香、龍章平返還原告錦屏縣偶里格溪林場人民幣五萬六千元,其中被告龍章平返還三萬四千元,被告吳菊香返還二萬二千元;二、被告吳菊香、龍章權立即停止對原告錦屏縣偶里格溪林場“培祥”、“啊恕”面積1973.26畝《林權證》登記范圍內林木的侵害,并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木材235支(15.2023立方米)給原告錦屏縣偶里格溪林場。
一審判決宣告后,被告吳菊香、龍章權不服,向州中院提出上訴,2011年11月8日二審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錦屏縣偶里格溪林場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中依法向三被執行人下發《限期執行命令》, 被執行人龍章平在限期內已自動履行了義務。而被執行人龍章權在該院執行人員執行返還申請執行人木材235支(立方米)過程中,持刀、辱罵、威脅法院的執行人員,抗拒法院執行。經多方多次的對其作法律思想工作后,態度依然十分的強硬,不愿意自動履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充分維護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之拘留決定,彰顯了法律的威嚴。(黃光屏 劉榮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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