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都勻市某旅行社因發放旅游宣傳資料中有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權利的內容,被都勻工商部門查獲,同時處以3000元的罰款。
6月底,都勻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下屬都勻分公司,在都勻市工人路育英巷市場門口發放旅游宣傳資料,上印有“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字樣。該局即開展調查。經查明,該公司共印刷300份,已發放200余份,并獲取違法所得2000元。其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根據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3000元罰款。(陳波 劉新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