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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實施以來,我州涌現出一批各級各類的民辦學校,它們為地方培訓了一批技能型人才。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州民辦學校的財務管理,近日,州教育局下發文件規定:凡經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必須由各級審批機關指派或委派具有會計資格證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各民辦學校務必在換發許可證前配齊財務會計人員,否則不予換證;每年年終由各級審批機關進行一次年檢;每年的審計結果復印件一份報到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收費事項必須由財務人員辦理,學校法人、校長以及其他人員不能代辦;學校要求取得回報的,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提取回報,否則,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蔣昌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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