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紀委書記刺死追求者被判7年徒刑 賠償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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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0-4-6 9:35:57 來源:春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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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春城晚報》報道 1月8日云南鎮(zhèn)雄縣人民法院對潑機鎮(zhèn)原紀委書記吳春菊故意傷害案進行一審審理后,現已對該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春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一次性賠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生活費等共計24萬余元。
鎮(zhèn)雄縣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春菊系鎮(zhèn)雄縣潑機鎮(zhèn)原紀委書記,宋駟系潑機鎮(zhèn)獸醫(yī)站職工,宋駟曾流露出對吳春菊的愛慕之情。去年7月30日,吳春菊和宋駟發(fā)生糾紛,隨后被人勸開。待吳從二樓走到一樓時,吳又辱罵宋駟,宋駟即上前毆打吳春菊,吳春菊遂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了宋駟一刀。宋駟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春菊故意持刀傷害宋駟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吳春菊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宋駟對引發(fā)糾紛有過錯,可酌情對吳春菊從輕處罰。由吳春菊承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慶章、申時菊(死者的父母)70%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樣的判決我們絕對不接受、不服從,一定要上訴到昭通市中級法院。”接受采訪時,受害人宋駟的大哥宋豪態(tài)度堅決。宋豪認為,過錯全在吳春菊,因為吳春菊追下樓當眾辱罵宋駟,目的就是引其上前,從而將其殺傷。
同時,宋豪認為,鎮(zhèn)雄法院量刑過輕。受害人宋駟的父母也表示,吳春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就是應向原告人賠償34萬余元。昨天,原告人已向鎮(zhèn)雄縣檢察院提起書面抗訴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