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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違法行為人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我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已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現予公告送達: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被處罰人可以到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領取處罰決定書,逾期視為送達。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送達后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黔東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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