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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縣關于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在全縣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色、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二、禁放區域
東至原麒龍小學、東南至官隆大道與19號路交叉口處(包括第二中學)、東北至城東污水處理廠、南至興坪村后壩九所墳一線、西至白水橋往良田方向高速公路橋、北至原麻江縣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與凱里市碧波鎮交界的縣城規劃區內。
三、禁放時間
除每年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和十五之外,其余時段禁止燃放。
四、下列地點為全年全天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汽車站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機關單位、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超市、廣場等人群密集區;
(八)居民住宅樓道內;
(九)空氣監測站100米范圍內;
(十)縣城停車場范圍內;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五、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杏山、金竹街道及轄區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嚴格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控和宣傳教育工作,堅決預防違規燃放行為的發生。
七、對違反規定生產、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和舉報。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有相關規定與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
舉報電話:縣公安局:110
縣應急管理局:2622886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622405
州生態環境局麻江分局:2625866
附件:麻江縣城區煙花爆竹限燃區域圖

黔東南州生態環境局麻江分局
麻江縣公安局
麻江縣應急管理局
麻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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