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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財物
一是“背對背”調解。案件開庭前,承辦法官本著離婚案件先行調解原則,對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了解,由于雙方意見分歧很大,通過采用“背對背”的調解方式使雙方當事人充分吐露心聲,解開心結。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愿意離婚,但就退還彩禮、財物等問題分歧仍未達成一致。二是“肩并肩”溝通。為盡可能兼顧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承辦法官多次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溝通,并耐心細致地對涉案的相關法律(如彩禮是否應返還)予以釋明,雙方仍舊只是對財物退還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三是“心連心”勸導。開庭時,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著重進行了審理,了解到雙方結婚其雙方父母都付出了較大人力、財力。庭審后,在庭前調解和庭審的基礎上,再次組織雙方調解,經承辦法官耐心勸導后,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自愿補償被告5000元,雙方互相退還結婚時互贈的財物。四是“面對面”事了。為避免雙方在后期退還財物時產生糾紛,調解結束后,承辦法官及時聯系當地村委,請求村委協助和監督,并立即驅車趕到被告家中,協助雙方成功退還財物,原告當場兌現補償款5800元,雙方各自向對方出具收條。


雙方出具收條
錦屏法院始終堅持最大程度的妥善化解婚戀家庭糾紛,盡可能把握一切調解的機會,每案必調,能調則調,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促進家庭和睦、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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