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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25 日,《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后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其中提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的父母或者由其贍養的老年人患病的,鼓勵所在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給予非獨生子女職工 7 日陪護假期,獨生子女職工 15 日陪護假期。
此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在廣泛征求意見并赴多地開展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二審稿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根據《條例(草案)》二審稿:"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的父母或者由其贍養的老年人患病的,鼓勵所在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醫院的疾病證明,給予非獨生子女職工 7 日陪護假期,獨生子女職工 15 日陪護假期。"
《條例(草案)》二審稿中新增一個條款:" 醫療、社保、民政、金融、電信、郵政、生活繳費等與老年人密切相關的服務事項,設置老年人服務引導臺、綠色通道等線下便利化服務渠道,政務服務等便民熱線開通老年人咨詢、幫辦、轉辦、代辦服務。推動老年人便利化服務事項向農村延伸,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村(居)便民服務站、金融機構涉農代辦點等部門,要結合區域實際,明確幫辦、代辦人員,為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現金,不得強制老年人使用智能設備辦理。"
同時新增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農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訪制度,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農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訪工作,重點關愛子女長期不在身邊的高齡、失能、獨居的老年人。探索設置農村養老護理員公益性崗位,為農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訪、健康指導、幫辦代辦、精神慰藉等服務。"
《條例(草案)》二審稿中,明確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省年度綜合考核和省人民政府民生實事事項,并予以督促檢查落實。同時,規定大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提供養老服務,支持醫師、護士到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機構開展多機構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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