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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楊某甲與被執行人楊某乙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雙方系朋友關系,楊某乙因需要購買采礦設備,向楊某甲借款。經法院調解后,楊某乙仍未償還借款,無奈之下,楊某甲向錦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其償還借款58000元。在執行過程中,楊某乙償還了2萬余元便和楊某甲達成分期履行協議,但楊某乙卻未按期履行。執行法官多次敦促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楊某乙滿口答應卻一拖再拖。
12月20日,因楊某乙再次拖延履行,執行法官整裝帶隊前往三穗縣的楊某乙家中,楊某乙看到突降家中的執行干警瞬間慌了神,知曉自己的拖延術已失效。執行法官將其拘傳至錦屏法院接受詢問,一開始,楊某乙仍表示沒有錢履行,隨便拘留就拘留。執行法官嚴厲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嚴重后果,楊某乙迫于法律權威積極向親友籌錢履行了15000元,并承諾年底前償還剩余借款。看到楊某乙誠懇的態度,楊某甲同意楊某乙年底償還并請求法院暫不要拘留楊某乙。
被執行人應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逃避執行不可取,不逃不避才是被執行人的正確姿勢。(王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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