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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2021年9月23日,從江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吳甲與吳乙經自由戀愛并于1986年農歷2月按當地風俗辦酒結婚,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雙方生育了兩個女兒均已出嫁。2018年雙方因為家庭矛盾而分居生活,期間,吳甲曾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決不準離婚。事后雙方依舊沒有和好,吳甲便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并分割一起種植的九片林地。
承辦法官在詳細了解案件后,為了緩和雙方矛盾,組織雙方調解聽取意見,被告對離婚沒有異議,但不同意分割共同種植的九片林地。法官耐心向原、被告釋法明理,從人情世故、法律法規等各方面對雙方進行勸導,促使雙方能夠和平處理此事。最終在承辦法官的精心調解下,雙方同意自愿離婚,吳乙補償吳甲1萬元,共同財產歸吳乙所有,妥善化解了雙方的矛盾糾紛。
法官提醒,該案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的婚姻關系為事實婚姻,受到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應當協議分割。所謂的事實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除了符合事實婚姻情形以外,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請廣大群眾遵守法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吳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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