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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馬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被鎮(zhèn)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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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0日,一名男子醉酒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于21時31分在鎮(zhèn)遠縣某街道被鎮(zhèn)遠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其測試結果95mg/100mL。該男子自稱“馬某乙”,因錢包遺失無法當場提供身份證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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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遠縣公安局以“馬某乙”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鎮(zhèn)遠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鎮(zhèn)遠縣檢察院檢察官在審查該案時,發(fā)現嫌疑人“馬某乙”真實姓名應為馬某甲,系馬某乙的胞兄,二人長相極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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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及本院自行補充偵查,查明馬某甲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后,為逃避處罰,謊稱本人身份證、駕駛證遺失,并于同年8月13日,未經其胞弟馬某乙同意,持馬某乙戶口簿到公安機關辦理了以本人照片及馬某乙身份信息為主要內容的居民身份證,后將該身份證提供給鎮(zhèn)遠縣公安局,作為其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個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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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甲為了掩飾違法犯罪行為,使用其胞弟馬某乙身份信息,增加了國家機關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難度,屬情節(jié)嚴重。鎮(zhèn)遠縣檢察院以馬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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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涉嫌犯罪后不要抱任何僥幸心理妄圖逃避法律制裁,因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機關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縱一個壞人。(田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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