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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 年以來,以被告人劉東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貴州湘企(獨山)國際商貿有限公司、貴州湘企(獨山)置業有限公司等經濟實體為依托,以公司經營、開發為掩護,以商養黑、以黑護商,以親屬、老鄉為紐帶,采取發包工程、招募等方式糾集被告人劉單、顏志敏、劉學甫、朱訓武、劉智堯、段倍渺、文強、徐鈞安、李少軍、溫勤、劉嘉輝、劉浩、魯似洲、顏根穩、李豹、唐江、黃祥樂、黃繼和等組織成員,推崇江湖義氣、崇尚暴力,采用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在獨山縣百泉鎮和麻萬鎮以及省內外金融機構實施妨害公務、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行賄、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騙取貸款、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等刑事案件 12 類 17 起,多次實施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造成 3 名受害人輕傷,另打傷多名討薪、討債人員,其騙取貸款違法犯罪造成國家經濟損失達 4.08 億元。

2020 年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三年為期目標的實現之年、收官之年,該案的一審宣判,彰顯了黨委、政府進一步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信心和決心,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筑牢平安基石。

據悉,劉東旺被指控所犯罪狀包括: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犯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行賄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騙取貸款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賭博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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