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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份,徐某通過QQ添加了未滿14周歲的在校女生朱某某。不久后,兩人相約見面,2019年3月20日22時許,徐某通過QQ邀請朱某某到洗浴中心。徐某與王某某、許某商定待朱某某到來之后輪流與其發生性關系。朱某某到達該房間后,三名被告人按照約定在房間輪流與朱某某發生了性關系。在此過程中,三名被告人均明知朱某某系初二在校學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王某某、許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系共同犯罪,并應以輪奸從重懲處。因三名被告人犯罪時均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且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綜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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