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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并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光義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提起公訴前,金亦賤與檢察官辦案組人員一起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訊問了杜光義,聽取了杜光義及其辯護人意見。庭審前,參加了庭前會議,做好庭前準備。庭審中,金亦賤宣讀了起訴書,訊問了被告人杜光義,并通過多媒體展示了本案證據。被告人杜光義及其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時,金亦賤發表了公訴意見,并進行了法制宣傳教育,有力指控了犯罪,被告人杜光義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鑒于本案案情重大復雜,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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