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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被告人石某接受胡某某的委托為涉嫌販賣毒品罪的胡某某的辯護人,石某為獲取該案風險代理費用1.5萬元,在胡某某案一審開庭前,多次與該案關鍵證人楊某某見面,并將從檢察機關復印出來的胡某某販賣毒品一案卷宗材料拿給楊某某看,指使、誘導楊某某改變證詞,后錦屏縣人民法院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經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改判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被告人石某的行為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造成重罪輕判,該案由市公安機關以石某涉嫌妨害作證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經認真審查,以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提起公訴,并獲市法院判決支持。
本案部分律師和群眾旁聽了庭審,被告人石某當庭認罪,該案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據悉,該案系黔東南州首例辯護人妨害作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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